電子報第129期(100.05.0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歡迎於「討論園地」隨時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公務員著作人格權問題、實體書和電子書授權問題、自有藏書展覽與導覽手冊出版、嬌蕉包侵害著作權事件、放大童書封面做成展覽海報、上課講義掃描成電子檔、學位論文重製、家中軟體圖片製作名片、關於點唱機網路拍賣、論文著作權問題、擷取自購之音樂DVD中樂曲配合電子書效果使用,是否侵害智財權?報紙文章使用、轉貼youtube影片疑問、他人使用我照片但是在眼睛打馬賽克、網拍二手影劇光碟侵害代理商權利、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圍公演行為是否仍須得著作人之授權、網路購物盜用圖片、可否販售打孔器重製出來之美術或圖形著作、摘取網路文章所整理完成的文章註明來源出處、收到著作權違反通知該如何?著作權繼承人是否可延長原著作權年限?戲劇中之場景佈置有無著作權?公開演講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合理使用範圍和著作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富春山居圖」,故宮有甚麼權利?

故宮與其他廠商當然可以洽談「富春山居圖」之利用授權,這包括故宮提供較清晰的「富春山居圖」正片,以利轉用於開發商品,或是由故宮協助提昇其商品品質,或是行銷時註明「故宮授權」,或是直接使用故宮商標,以提高其商品價值。這些都是契約或商標權議題,不是著作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七條或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之議題。

2.抄襲資料庫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

資料庫之建立,若有智慧之投入,得以著作權法之「編輯著作」保護之,不問其資料是否為「著作」;對於沒有智慧投入之資料庫,雖無法以著作權保護,但基於產業交易公平及競爭秩序之維護,還是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保護資料庫之經濟、人力與勞力之投資。

3.電子書對圖書館之衝擊與因應

圖書館具有普及資訊的社會公益角色,讓沒有資力購買書籍或接觸資訊之人,有與其他人公平免費閱讀,增進知識之機會,弭平因貧富差距所產生之資訊落差,維護社會公平。從而,著作權法不僅不能任由電子書業者以契約或技術限制圖書館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特權,更必須明文賦予圖書館自行破解電子書業者所設置之防盜拷措施,以提供讀者必要之資訊,確保其社會公益角色。當然,科技發展結果,也相對地讓圖書館所提供之館藏,容易被自由複製,圖書館只能扮演傳統圖書館之公益角色,不宜讓可被輕易複製之電子檔,於圖書館外流傳,以保障電子書業者之權利。

三、著作權判決評析

電影使用其他著作應取得授權否?

電影裡有意或不經意地使用其他著作之情形。電影鏡頭掃過之處,無所不錄,當中有很多著作在其中。如果要一一確認到底有多少各類著作被掃到、這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何在、要如何一一取得授權,必然會讓拍片的電影公司視為一場著作權大災難,將導致電影公司對拍攝影片裹足不前。在美國司法實務上認為,若著作僅是在影片中「附帶地出現(incidental display)」,雖然有利用到著作,各利用人並不須取得授權;相對地,如果著作在影片中是被「顯著地出現(prominently displayed)」,這類對著作的重要利用,利用人應取得授權。

四、著作權漫談

1.學生參賽應注意的著作權議題

廠商辦活動不會沒有目的,除了求得作品與人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也是重點,如果可以在比賽規則中明定清楚權利義務,給予參賽者較公平合理的待遇,對自己的企業形象也有助益,這也應該納入長遠的考量才是。

2.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防制之道

目前學術論文抄襲、剽竊情事頻傳,實係違反者心存僥倖使然,其防制之道,除由國科會、教育部及各校合作,編印具體案例彙編,做為要求專科以上學校於新生入學及新進教師進用程序中據以進行學術倫理專題訓練之素材外,建議並修正相關法律,對於經審慎程序確認為抄襲、剽竊之具體案件,賦予國科會、教育部及各校權責,公布違反者之姓名及具體事實,以杜僥倖之心。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可以引用作者要求不要引用的研討會論文嗎?

從學術上言,一旦作者要求不得引用,表示其可能認為尚有待修正之處,或是其後另有更完整之論文正式發表,則違反其意見而逕予引用,會有二個風險。一是不尊重作者的想法,二是引用未完善之著作而漏失後來較完善之著作,對引用者並不利。.......

2.店家的電腦伴唱機提供盜版音樂給消費者演唱為何沒罪?

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只回答了第3個問題,明白地說店家在店裡擺設電腦伴唱機給人唱歌沒有罪,不能把店家抓去關起來。但如果著作權人問「店家在店裡擺設電腦伴唱機給人唱歌要不要付費給詞曲著作權人?」或是「店家在店裡擺設電腦伴唱機給人唱歌要不要經詞曲著作權人授權?」,智慧財產法院給的答案可能是「店家在店裡擺設電腦伴唱機給人唱歌要付費給詞曲著作權人」或是「店家在店裡擺設電腦伴唱機給人唱歌要經詞曲著作權人授權」。.......

3.開發或提供軟體或平台讓民眾免費上傳與下載盜版是否違法?

任何科技如果沒有特別強調可以使用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基於「科技中立原則」,應不能認為該科技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使用該等科技之人是否應負侵害著作權責任,應視使用者之使用行為而定。.......

4.機構主管有權將研究人員的成果以自己名義發表嗎?

法人之主管不可基於私人利益,使用法人之研究人員之職務著作,但以法人主管個人名義所發表之著作,究係法人主管之私人利益,還是法人之利益,有時未必能清楚界定。法律上,若不是職務著作,研究人員可以拒絕為法人主管擬稿,實務上,不是職務著作之工作,研究人員很難推辭,只能以其他方式因應,例如品質不佳或進度太慢,或是調整工作環境。..........

5.米老鼠是否已經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能自由利用?

依著作權法規定已屬「公共所有」之著作,對其使用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要注意所使用的是已屬「公共所有」之米老鼠原圖,還是後來「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通常會造成侵害的都是使用後來「依米老鼠原圖改作之衍生著作」,而不是「米老鼠原圖」。對於使用者而言,必須先弄清楚他所使用的是哪一張米老鼠圖。此外,米老鼠已申請商標權,若將米老鼠做為商標來行使,還有商標權的議題,也該注意。...........

6.將電視劇改編為網路小說,是否註明出處就不會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改編既有著作,不管是將電視劇改編為網路小說,還是將電視劇改編為另一齣電視劇,都涉及改作行為,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僅是............

7.重錄並發行台灣日據時期之歌謠是否應取得授權?

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台灣日據時期之歌謠,若著作人尚未過世五十年,就仍受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如欲使用該等詞曲進行演唱與錄音,涉及重製權,可以洽詢音樂著作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例如.........

8.網拍日本雜誌中的衣服可否翻拍日本雜誌的圖片?

網拍日本雜誌中的衣服,應該使用自己拍的照片,若是要掃描或翻拍日本雜誌的圖片以在網站中,應該先取得授權,不是僅在網站中告知買家是日本哪本雜誌介紹的衣服就可以了。.

9.可否依建築設計圖建置為3D立體模型於電腦中展示?

依建築設計圖通過電腦軟體建置為3D立體模型於電腦中展示,屬於重製行為,雖不是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但因建築設計圖不是向公眾開放之建築著作,應無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合理使用。至於應獲得誰之同意,應視誰有著作財產權,可以先.......

10.試用期間為公司製作商品介紹影片之權利歸誰?

為公司製作商品介紹影片,即使是試用期間,仍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製作之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關於製作影片所使用之音樂,雖是用MAC的garage band剪輯,自用沒有問題,但是否可以作公司商業使用,還是.......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8.「圖書館著作權小百科」(ISBN:978-986-02-6652-8 ),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歡迎向智慧局索取。本書係以圖書館經營所牽涉之著作權議題,先進行簡要論述,再依各界對於圖書館經營所經常產生之疑義,參考智慧局歷年來之法令解釋,整理成問題與解答,內容豐富、詳實,對於圖書館同仁長期以來面對諸多著作權法方面的問題相信已協助釐清疑義,能達到保障圖書館同仁權益,依法順利推動圖書館工作的目標。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